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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四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际,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应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再进行经济标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

(二)综合评估法

此办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以下称“技术标”)和商务部分(以下称“经济标和综合标”)进行综合评审的方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经济标、技术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应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均应实名参与评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监管,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潜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评标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无故擅离职守。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章 否决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集中载明否决性条款。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增加,增加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提供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有);

5.声明(如有);

6.承诺书(如有)。

(三)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未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行为中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资格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已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

4.为本标段监理人的;

5.为本标段代建人的;

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的;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可能影响履约的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的(如有);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或同一标段实名身份认证中存在不同投标人之间身份证识别器码一致的;

(九)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十一)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评 标

第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家数,并明确基准值计算方法或产生规则。

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投标人(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家或最低20%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基准值在后续评审中保持不变);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

基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的确定方法,报价评审警戒线为根据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合理最低价,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一)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安全施工费(指计算基数*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单项投标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总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单项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合理最低价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行清标。评标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全面分析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清标报告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置否决投标评审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逐项审查,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按本办法设置入围评审条款。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项,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严禁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荣誉奖励、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打分条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按照谁编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详细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标、综合标及经济标分别进行详细比较和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60%,综合标分值权重不超过10%,其他权重为技术标。应加强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方面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的评审,可按照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经济标按百分比应细分为:投标报价(60%-8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40%),最后进行总分值的折算。

(一)投标报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不进入基准值计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可规定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1分,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扣完为止。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全部清单项或规定的清单项(规定清单项数量应为随机抽取数量的3倍以上),开标现场随机抽取25-100个清单项进行综合单价评审(不足25项全部参与评审),被抽中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单项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综合单价在评标基准价正偏离6%(含6)和负偏离12%(含12)区间内为合理偏差范围,该单项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围,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5/X分(X为抽中工程量清单项数量),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单项分值为经济标权重乘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权重乘以100除以随机抽取清单项数量X。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应进行“暗标”评审。电子招标项目,技术标应进行“暗标”和“模块化”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不得传阅或抄袭其他评委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按照(但不限于)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材料投入计划,管理组织的设置安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创新、绿色节能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如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有)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且单项评审指标不大于2分;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扣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禁止无依据、无理由主观随意扣分。

属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危大工程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投标文件中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可设置相应分值。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综合标的评审,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赋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有关获奖或认证,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经理经验、业绩及获奖,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经验、能力、结构等方面。

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业绩、奖项等设为评审因素时,应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规模等因素,且与该工程类别相适应。原则上投标人业绩不超过2分;投标人奖项不超过2分。且不得将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设置为评审因素。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定奖项或业绩等歧视性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可实行拟派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制度,可设置相应分值,最多不超过2分。答辩应采用“不见面、随机”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合理报价的处理方式。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不合理报价应对其成本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和影响合同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六章 评标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单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对招标文件中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电子评标项目评标报告等评标过程中所有材料均应电子签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的基本情况(如有);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抽取方法;

(四)开标记录,开、评标地点、时间;

(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汇总表;

(六)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七)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八)专家评委对经济标评审的意见或报价分析一览表;

(九)投标人的陈述与答辩原始记录及得分情况(如有);

(十)专家评委详细评审打分表及得分汇总表;

(十一)专家评委集体签署的评标报告及最终意见;

(十二)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三)需要说明和必要的补正事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存储电子档案,以备随时借阅(调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电子档案的有效性、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废止。

信息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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